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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法律顾问团队┃娱乐圈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及违约赔偿的法律问题探讨

信息来源:文化创意产业 发布时间:2024-03-21 21:58:59


  在互联网普及全民娱乐时代到来的大背景下,以湖南卫视为代表的娱乐造星平台层出不穷,梦想着一夜成名,成为网红的人慢慢地多,各类艺人经纪公司也纷纷出现,与此同时,演艺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相应增加。天王刘德华曾与其经纪公司发生纠纷,最后支付巨额违约金解约;张杰与上海上腾娱乐公司为解约对簿公堂;张靓颖等通过海选歌唱比赛进入公众视野的明星与天娱公司的解约纠纷。这些案件中会出现动辄千万元的巨额解约赔偿金。原本应是互利互惠的艺人和经纪公司,缘何反目成仇?应当如何防范此类纠纷?

  娱乐娱乐圈称演艺经纪合同为“卖身契”,其实不无道理。怀揣着“明星梦”的艺人以一纸“卖身契”为代价进入演艺圈,通过个人的努力和经纪公司的宣传、推广、策划,幸运的功成名就,缺乏运气的可能就一直默默无闻。起初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时候,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地位相当悬殊,艺人没多少话语权和资本,尽管知道演艺经纪合同中有很多不公平的条款,但也会忍气吞声签订了合同。待到艺人声名鹊起的时候,身份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了一定的资本和知名度,艺人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况且他们对合同上的人身限制、佣金分配比例以及高强度的工作安排早有不满,于是双方之间逐渐不合,合作发生分歧甚至对抗。艺人选择也多了,被“挖墙脚”或者“另起炉灶”。然而对于前期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经纪公司则没有办法接受,况且很多经纪公司还没有收回前期成本,于是一纸诉状将艺人告上法庭索要天价违约金。对于规模较大的经纪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巨额的违约金,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违约责任,不仅使合同当事方的艺人心生恐惧,扼杀其违约、解约念头,而且对公司旗下其他艺人也起到震慑的作用。

  以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与张杰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在曾经在娱乐圈轰动一时。本案中,张杰未经上腾娱乐公司同意,擅自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且在与上腾娱乐公司的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故张杰构成违约,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上腾娱乐公司据此而提出因张杰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最终,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演艺合同合法有效,综合张杰参加全国巡回演出的次数等各种各样的因素,酌情确定张杰赔偿上腾娱乐公司的损失五十五元。此时合同尚未终止,意味着在合同期内要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张杰当时已经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早已无心继续在上腾娱乐公司发展,希望解除合同。判决后双方多番协商,最终上腾娱乐公司同意张杰以一百万元解约赎身。换而言之,张杰除了要支付上腾娱乐公司50万元的损失以外,还需要支付100万元的解约金,双方才能和平分手。

  司法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通常是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艺人有没有单方解除权,经纪公司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

  演艺经纪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比较广泛,往往含有多个有名合同或者无名合同的要素。演艺经纪合同是经纪公司和艺人关于发展未来演艺事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经纪公司对演艺人员享有独家经纪权,全权负责艺人在全世界内的包括电影、电视演出,舞台、现场表演在内的所有演艺事业,全权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及策划,以及经纪报酬的分成方式及支付方式,属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内容。其次,对于其中有关词曲音乐著作权属归属的约定,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此外,对于合同中对艺人的人身自由、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做一系列限制的约束的条款,这部分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演艺经纪合同作出明确定性的规定,演艺经纪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有名合同,而是一种无名合同。演艺经纪合同中包含了经纪(委托)、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应属于混合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中有经纪委托、劳动、著作权等多种内容,而非仅是委托行纪关系,合同双方都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由于《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很严格,申请合同无效非常难,司法实践中认定演艺经纪合同无效的案例几乎没有。

  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当自签订合同后一年内行使,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通常等艺人真正红火了,有资本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已超越了一年期限,因此艺人以显失公平等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也是十分艰难的。

  主张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双方合意或者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对签署的各当事方均有约束力,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解除权。而一般履行瑕疵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可见解除合同并非易事。

  解约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就是公司的损失。正常的情况下,按照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损失计算。实际损失即经纪公司前期对艺人的投入,包括包装、培养、宣传、推广等费用;合理预期损失主要指艺人提前解除合同导致经纪公司预期收益的损失,可以依据艺人因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或者为新的经纪公司带来的利益计算,也可以依据艺人前几年的经济收入状况计算艺人每年的收入情况,从而估算解约后的公司预期收入的损失。对于损失,经纪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在合理预期损失部分通常举证难度较大。

  针对上述可能发生的纠纷,在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呢?1、合同形式上,避免采取格式合同。应当对一些关键条款,针对不同的艺人作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定制性的约定。比如权利义务、利益分成比例、包装计划、路线设计、主打市场、违约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承担方式等等。

  2、权利义务上,对等并平衡双方利益。演艺经纪合同中,由于发展初期大多数艺人没有太多话语权,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多是失衡的。其实,长远来看,这并不利于双方合同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

  3、违约责任上,将艺人违约具体情形及会造成的后果写入合同。例如: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道德,如吸毒、嫖娼等,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的,经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另外,避免遗漏经纪公司与其他演出组织、广告商的违约责任。一旦艺人解约,经纪公司同第三方的合同目的也没办法实现,经纪公司会因此付出巨额违约金,这些也都是艺人应当该赔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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